关于继续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3]25号

关于继续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鉴于原上海市绿色建筑促进会已更名为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决定继续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9楼)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抄送:市市场管理总站、市绿色建筑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