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一则重磅消息引发广泛关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几乎同期,另一份重要文件《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也正式发布。
两件“双碳”领域重磅政策密集出台,释放出明确信号:在我国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的攻坚期、“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中央正以前所未有的制度刚性,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扛起“双碳”责任,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这一制度性文件的出台,不仅是对已有“双碳”政策体系的深化和完善,更是一场深刻的政绩考核体系变革。
政策出台的时代背景与重要意义
攻坚期的制度保障
“十五五”时期(2026-2030年)是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的攻坚期、决胜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仅是“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还要实现“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65%以上”“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等一系列硬目标。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既是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在这一关键窗口期,如何确保目标不落空、责任不悬空?《办法》的出台,正是回答这一问题的制度答案。
战略牵引:从“能耗双控”迈向“碳排放双控”
《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是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正式将碳排放双控要求纳入党内法规体系,这标志着我国“双碳”工作进入了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阶段。正如有评论所指出的,这是“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有力制度保障”。
开展评价考核,将进一步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加快推动能源转型和产业升级,加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降低全社会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树立正确政绩观的“指挥棒”
长期以来,GDP增长速度一直是地方党政干部考核评价的核心指标之一。《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双碳”工作实绩正式成为评价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尺。
《办法》明确,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对评价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等行为的,评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责任。
这一制度设计,将“双碳”责任从抽象的文件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政绩考核指标,形成了“责任可追溯、成效可考核、结果可运用”的完整闭环。
全球视野下的战略定力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局势进入冷战后最复杂、最不确定的重构阶段,我国统筹发展、减排和安全的风险挑战明显增多。在这一背景下,《办法》的出台体现出强烈的政治属性、鲜明的价值导向,确保了全党认识统一、方向一致,推动加快降低经济社会发展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构建独立自主的新型能源体系,以全面绿色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
与此同时,碳排放要求正逐步融入国际贸易规则和供应链体系。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已正式生效,对我国出口型企业形成现实压力。在此背景下,强化“双碳”工作,加快能源和产业绿色转型,不仅关乎国内可持续发展,更关乎我国在国际绿色贸易规则博弈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办法》的制度框架与创新亮点
“5+9”指标体系:既抓重点又管全面
《办法》最引人注目的设计,是构建了“5项控制指标+9项支撑指标”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5项控制指标包括:
碳排放总量
碳排放强度降低
煤炭消费总量
石油消费总量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这几项都是对实现碳达峰目标起决定性作用的“硬指标”。这些指标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被纳入地方党政考核体系,其刚性约束前所未有。
9项支撑指标则覆盖了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选取的是各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双碳”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指标。
《办法》把‘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作为核心控制指标,同时保留“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作为支撑指标,这释放出明确信号:一方面,要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推进节能工作,用更少的能源消耗支撑更多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要严控化石能源消费,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用同样的能源消耗实现更少的碳排放。”
“5+9”的指标体系既突出重点、又覆盖全面,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将引导各地区准确把握、高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及相关目标。
目标分解:“上下结合”取代“一刀切”
在目标分解方式上,《办法》作出了重要创新,不再沿用以往能耗双控“自上而下”的方式分解目标,而采用“上下结合”的新方式。
具体而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统一的工作要求,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目标并编制行动方案,经国家层面衔接审核、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定后作为评价考核依据。
《办法》还明确要求衔接审核要体现差异化,不对各地作“一刀切”要求,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类型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自然资源禀赋等因素,统筹好刚性约束和弹性调控。
这一设计既保障了中央对“双碳”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总体目标的可控性,又赋予了地方因地制宜、自主施策的空间,实现了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地方能动性的有机结合。
结果评定:以“达标/不达标”替代“赋值打分”
《办法》在结果评定方式上也进行了大胆创新,未采用传统的“赋值打分”模式,而是采用达标制。
各项指标按照是否完成年度目标评定为“达标”或“不达标”,并根据达标情况确定综合评价考核结果:
“优秀”: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
“不合格”: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
“合格”:其余情况
这一设计大幅降低了考核过程的主观性和操作空间,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透明、可验证。正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所言:“《办法》对科学有序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作出系统部署,明确了考什么、如何考等要求”。
全流程闭环管理:监测预警+结果运用
《办法》从目标分解、结果评定、实施程序、监测预警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部署,形成了完整的闭环管理链条。
在监测预警方面,《办法》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收集和处理各类涉碳数据,着力解决数据时效问题,及时发现、靠前提醒各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有效发挥评价考核的督促引导作用。
在实施程序方面,评价考核按年度开展,确定了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综合评定等工作程序。评价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向省级党委和政府反馈。
在结果运用方面,《办法》明确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有关省级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提醒、通报表扬:
“不合格”地区:党委和政府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合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地区: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进行通报提醒
“优秀”或单项指标表现突出地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政策的延续性与制度衔接
从“能耗双控”到“碳排放双控”的制度演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这一制度在推动节能降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能耗双控的局限性也日益显现——不同能源品种的碳排放强度差异巨大,单纯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并不能精准反映碳排放的真实情况。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十五五”规划《纲要》对这项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办法》作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的关键制度,正式完成了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的制度跨越。
但正如有分析所指出的:“能源活动是碳排放的最主要来源,从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并不意味着对节能工作的放松,节能仍然是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的降碳途径”。这也解释了为何《办法》在碳排放控制指标之外,仍将节能相关指标纳入支撑指标体系。
多层次的“双碳”制度体系正在成型
《办法》的出台并非孤立的制度安排,而是“双碳”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有机组成部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此前曾明确指出,要“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及指标体系,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政策制度”。
从这一制度蓝图来看,《办法》补齐的是“地方碳考核”的关键环节。与此同时,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制度也在同步推进。例如,2025年7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正式颁布,首次将碳排放评价提升至与节能审查同等的法定地位。
可以说,一个覆盖“地方—行业—企业—项目—产品”五个层次的“双碳”制度体系正在加速成型。
与节能降碳工作的协同推进
几乎与《办法》同步印发的《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则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行动指南。
该《意见》提出了统筹节能降碳与产业优化升级、统筹节能降碳与能源绿色转型两大协同方向,并从工业、建筑、交通、数字基础设施、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部署了节能降碳任务。
两份文件形成了“考核+行动”的制度组合:前者是“指挥棒”,引导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正确政绩观、扛起“双碳”责任;后者是“施工图”,为各地区各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提供具体指引。二者相互支撑、协同发力,共同构成“十五五”时期“双碳”工作的制度基石。
《办法》对零碳园区发展的深远影响
零碳园区是“双碳”领域最重要的“增量政策”和有力支撑。截至2025年底,首批52个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已公布,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地积极响应,省级园区数量已超过150个。“十五五”规划纲要中,明确将“建成100个国家级零碳园区”列为战略目标。
《办法》的出台,将对零碳园区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提供制度牵引,加速园区零碳转型
《办法》将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煤炭和石油消费总量等纳入地方党政考核的核心控制指标,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地方推进零碳园区建设的内在动力机制。
过去,零碳园区建设更多是“锦上添花”的加分项,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参差不齐。而《办法》生效后,碳排放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直接关系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零碳园区作为实现区域“双碳”目标的关键载体,其建设进展将从“可选项”变为“必选项”。
在此背景下,各地将更有动力加大零碳园区建设投入,加快园区能源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正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所指出的,建设零碳园区有5方面重大意义:加快能源绿色转型、引导产业深度脱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适应绿色贸易规则、打造零碳示范样板。而这些意义,恰恰与《办法》设定的评价考核方向高度一致。
推动零碳园区建设从“试点探索”迈向“规范化推进”
《办法》建立了明确的监测预警制度,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这为零碳园区的碳排放核算、监测、报告提供了更高层级的制度保障。
零碳园区的核心评价指标——“单位能耗碳排放”要求达到近零排放水平:年综合能耗20-100万吨标煤的园区≤0.2吨二氧化碳/吨标煤,≥100万吨标煤的园区≤0.3吨二氧化碳/吨标煤。这些量化指标的背后,离不开扎实的统计核算和数据支撑体系。《办法》对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持续完善要求,将为零碳园区提供更可靠的数据基础设施。
同时,国家层面正在加快制定零碳工厂、零碳园区的评价导则和认证流程标准。《办法》要求“体现差异化,不对各地作‘一刀切’要求”,这为零碳园区建设的标准制定指明了方向——既要保证可比性和公平性,又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园区的实际条件。
促进“以绿制绿”模式的规模化推广
《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零碳园区建设,发展以绿色能源制造绿色产品的‘以绿制绿’模式”。
“以绿制绿”模式的核心是用绿色能源生产绿色产品,这不仅是降低产品碳足迹、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产业升级、培育绿色增长新动能的重要路径。
在《办法》构建的考核体系下,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被纳入核心控制指标,节能降碳与产业优化升级也被纳入支撑指标。这意味着,发展“以绿制绿”模式不仅有助于零碳园区自身建设目标的实现,更直接服务于省级地区“双碳”考核的指标达成。这种制度激励将有力推动“以绿制绿”模式从个别试点走向规模化推广。
倒逼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深化发展
《办法》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重要的支撑指标纳入考核体系,要求各地区“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积极发挥碳市场等各类市场化减排机制的作用”。
碳市场是推动碳排放要素优化配置的关键政策工具。正如有专家指出的,碳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将减排压力精准传导至企业,“构建‘强制减排(CEA)+自愿减排(CCER)’的目标到202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当前覆盖电力、水泥、钢铁、铝冶炼四大行业,占全国碳排放60%以上,2027年目标提升至70%)”。
在《办法》的考核压力传导下,地方政府将更有动力推动辖区内企业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优化碳排放资源配置。这对于零碳园区而言,意味着更完善的市场化减排机制支撑——企业可以通过碳市场交易实现减排成本最小化,园区也可以通过碳市场机制设计更有效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典型案例:各地零碳园区建设正在提速
事实上,在《办法》出台前,各地零碳园区建设已在加速推进。
山东省明确将“打造20家省级以上零碳园区,全面推广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江西省印发《零碳园区建设方案》,提出“十五五”时期推动10个左右零碳园区建设,力争到2030年建成3~5个省级及以上零碳园区。西藏自治区2026年绿色低碳工作要点也明确提出“鼓励建设零碳园区、零碳工厂”。
首批52个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覆盖31个省区市,重点聚焦新能源装备制造、先进装备制造、算力中心等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产业。以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为例,该园区早在2021年即被列为浙江省首批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创建单位,已建成171兆瓦光伏项目,年均发电超1.6亿度,规上工业能耗强度仅为0.25吨标煤/万元,电气化率高达85%。
这些先行探索为零碳园区的规模化推进积累了宝贵经验。而《办法》的出台,将使这些地方实践获得更高层级的制度赋能,加速国家级“双碳”战略从顶层设计向基层实践的转化落地。
结语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双碳”工作从理念倡导走向制度约束、从柔性引导走向刚性考核的标志性事件。
从意义层面看,它确立了“双碳”工作在地方党政考核中的核心地位,将“双碳”责任从抽象的战略目标转化为具体的考核指标和工作抓手;从创新亮点看,“5+9”指标体系、“上下结合”目标分解、达标制结果评定等设计,体现了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从政策延续看,它完成了从“能耗双控”到“碳排放双控”的制度跨越,与节能降碳意见、项目碳评价办法等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的“双碳”制度体系;从对零碳园区的影响看,它提供了制度牵引、标准规范和市场机制三重驱动,将推动零碳园区从试点探索迈向规模化推进的新阶段。
“十五五”已开局,“双碳”攻坚战的号角已经吹响。《办法》无疑是一份兼具战略高度与制度刚性的纲领性文件,它将引导各地区各部门以更强的责任感和执行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正如《办法》第一条所强调的,考核本身不是目的,核心是“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在这根新“指挥棒”的引领下,一场深刻的能源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中国大地上加速推进。
文件全文如下: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2026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26年度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展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评价考核工作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四条 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
第五条 评价考核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开展,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第六条 评价考核设置控制指标、支撑指标。
控制指标包括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等指标。
支撑指标包括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碳达峰碳中和具有支撑作用的指标。
第七条 “十五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制定“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确保实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65%以上、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等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和石油消费总量达峰,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力争年度新增清洁能源电量逐步覆盖全社会新增用电量。
第八条 “十五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省级碳达峰行动方案,按照国家层面目标确定本地区各项指标的五年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并提出相应任务举措。
省级行动方案应当按时制定完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并作为后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考核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省级行动方案时,应当围绕实现国家层面目标,督促地方落实新(改、扩)建“两高”工业项目实施碳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等要求,并综合考虑不同类型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自然资源禀赋等因素,统筹好刚性约束和弹性调控,体现差异化要求。
第九条 “十六五”时期起,每个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制定全国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省级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推动逐步实现碳中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评价考核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各项指标的评价考核细则,并可以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指标体系。
第三章 评价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年度开展,于评价考核年度次年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自评,并按时将自评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评价考核负责部门。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指标全国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一指标的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应当剖析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时将评价结果以及书面意见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进展、任务落实、目标完成以及数据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等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商中央组织部后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
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者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反馈,并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第十七条 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约谈、通报提醒、通报表扬。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接到结果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的,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醒。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评价考核中发现或者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按照程序和规定将有关问题和事实材料等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对评价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评价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评价考核实施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主要依据国家统计数据,统计数据缺失或者时效性暂不能满足评价考核需要的,可以采用全国碳市场数据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监测、核算数据。国家统计局以及其他掌握数据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提供评价考核所需数据。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应当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会同其他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持续提升数据统计、调查、监测、核算能力,加强对评价考核工作的数据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应当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定期监测全国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排放量、煤炭消费量、石油消费量、新增用电量、新增清洁能源电力消费量等指标,视情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提醒预警。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结合评价考核工作,统筹碳达峰碳中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安全保供,科学合理分解并压实减排责任,确保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平稳接续,稳妥有序降低传统行业碳排放,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积极发挥碳市场等各类市场化减排机制的作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非人为因素影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判定,据实提出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并在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中央企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关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